以案说法(第11期)
无规矩不成方圆,说不定您无意间就踩中了法律的“雷区”!《以案说法》,用案例教您更多食品药品安全实用法律法规。记得别“中招”哦~
案例故事
小青受肥胖困扰很久了,近期,她在观看电视导购时,看到了某食品公司正在推销一款新生的薯粉,声称该薯粉采用云南本土的植物魔芋和薯粉为主要原料,属于天然绿色植物减肥产品,小青已经尝试了多种减肥方式,但都以失败告终,现竟有一款纯天然的无副作用减肥食品出现,二话不说便电话订购了五盒。
在食用薯粉之后小青发现了明显的成效,为了能尽快的瘦到理想体重,从一天一餐的薯粉改变为一天两餐的薯粉,但是一个星期后小青便发现了自己身体明显出现了异常,晚上经常难以入眠。
经医院检查后,小青怀疑薯粉的质量存在问题,于是便向食药监部门投诉,经食药监部门检验,发现其服用的薯粉含有减肥药品西布曲明。小青很是恼怒,销售者是不是应该如实告知消费者食品的原料,并且食品作为日常食用的食品,是否可以添加药品呢?该食品有限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呢?
专家解读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体肥胖问题越来越突出。许多减肥食品生产厂家为提高减肥效果,在其生产的减肥食品中添加某些合成药物,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上述食品有限公司就是其中的一例。该食品有限公司的做法明显是违法的。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药品都有毒副作用,用药不当会危害人的健康。
为了保障用药人的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通过专门的渠道进行。不得为了达到某种功能,获取经济利益在食品中加入药品。因此《食品安全法》也对此做了相关的规定。
普法说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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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佛山市食药监局
编辑
陈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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